公司假借周星驰做明星代言,真的划算吗?
发布时间:2020-1-17 来源:黑金时代 浏览次数:
 
       案例
       2017年1月,荣真公司官网首页登载“把森林带回家七天毛坯变豪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的宣传广告。该广告边上配有周星驰的照片,下方注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文字。6月份,荣真公司又将广告发布在“创业邦”网站和“旅伴”杂志版面。9月份,周星驰的代理律师在出差途中偶然发现“旅伴”杂志版面登载的广告,向荣真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撤下广告,公开道歉。荣真公司撤下广告后并未进行道歉。后周星驰的代理律师将荣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并支付财产性损害赔偿3000万元、合理费用支出 112.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
       法院认为,荣真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杂志的宣传广告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艺名),且突出显示,构成对周星驰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法院参照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案件的特别规定,判令赔偿财产性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8万元,并要求荣真公司在官网及“旅伴”杂志公开道歉30日。
 
       律师解答
       鉴于荣真公司在收到周星驰的律师函之后,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周星驰代理律师亦认可在诉讼之时,未发现容真公司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没有支持停止侵权的主张。
       肖像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及人格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一方面,肖像和姓名可以将该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并体现出肖像权和姓名权人的人格尊严、名誉等,构成肖像权、姓名权人的精神利益;另一方面,自然人对肖像、姓名的利用可以带来一定的商业利益。
       周星驰作为知名艺人、演员,能够通过参演影视节目、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姓名权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荣真公司对周星驰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导致周星驰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有损原告形象的商业价值,故应当对非法使用原告肖像、姓名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使相关受众知晓事实真相、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良影响,通过何种途径赔礼道歉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进行确定。法院结合荣真公司使用周星驰照片的侵权形式、范围、内容等具体情节,判令荣真公司在其官网 、《旅伴》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符合情理。
       荣真公司侵害周星驰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造成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但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荣真公司最终并未支付原告方索赔的三千多万元,但法院仍判决荣真公司承担几十万元的赔偿责任,最为重要的是,法院判决荣真公司必须在官网连续30日登载公开致歉声明,如不履行,法院将会选择一家全国性的媒体登载致歉声明。从短期利益看,荣真公司付出几十万的代价便公开发布了几个月的明星广告,从长远发展看,荣真公司的致歉声明对企业的商誉是一个沉重且不可逆转的打击,甚至会被合作伙伴打上不诚信的标签,最终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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